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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褻女網友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大學生小塗,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遭到警方刑事拘留(南方都市報昨日報道)。昨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警方亦撤銷該案,小塗被無罪釋放,不會留下案底。南山警方表示將幫助小塗申請見義勇為獎勵,還呼籲深圳的企業錄用小塗。同時小塗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葯費用。(7月17日《南方都市報》)
  從見義勇為到“過當被拘”最後再回歸到見義勇為,前後戲劇性的轉變可能已經為小塗的心理留下了陰影,當聽到他說以後出現類似情形不會再上前制止而選擇報警時,難免引發大眾的一陣唏噓與感嘆,甚至有點兒心酸。當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時,後果是可想而知的。然,當見義勇為容易使人惹上麻煩時,這可能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無論是老人摔倒無人扶,還是實施犯罪無人管,亦或是交通肇事眾人觀,許多人之所以不敢上前去扶、去問、去救的根本原因就是怕因此惹禍上身,令自己得不償失。尤其是當法律制度再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不完善,甚至可能是起反作用時,明哲保身的想法就會令其占領思想道德的高地,因為“觸犯道德”他至少不違法,也不會令自己蒙受損失。
  從當前法律層面講,我國還缺乏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加以保護和規範的法典,雖然地方有相應立法,但是標準卻各有不同,難以形成有效的司法保護,也難以作為判定依據。從此次事件本身來看,因制止猥褻行為構成輕傷害而被拘留,對見義勇為涉及相關法律事項的判定標準明顯有著過嚴和不利於判定操作的一面,由此也傷了小塗的心。
  所以,要想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實尷尬,還必須施以法律工具加以明確。一方面是要讓人知道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見義勇為且能夠得到法律支持與認可,給予適當鼓勵;另一方面則是要對見義勇為後可能產生的後果充分預估,理清因果關係,分清法律責任,不能過分追責。
  打消見義勇為者的顧慮,施以必要的法律保護,在此行為日趨減少甚至已經成為稀缺資源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文/刁志超  (原標題:莫讓見義勇為承擔過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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